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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

原创 姚 博 中国发展观察

出口退税制度是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由税务部门将出口商品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企业,从而使得出口商品以减免税收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所实行的一项制度。作为一项有效调节出口贸易的制度,出口退税制度被各国广泛采用。自1985年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建立以来,其间虽然历经多次重大改革、调整和完善(尤其以1994 年和2004年的两次改革变动最大),但随着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变化,目前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出口退税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

目前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不同类型加工贸易的出口退税政策存在差异。在我国的加工贸易出口中,来料加工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所享受的出口退税政策并不相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采取的是“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实行的是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那么企业就可以基于自己的有利条件选择是做哪种类型和方式的贸易。例如,依据进口料件占比多少采取不同的应税处理,当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占比小于国内耗用料件,出口企业就可能会采用进料加工贸易,反之采用来料加工贸易。也可以根据征、退税率之差的大小不同采用相应的应税处理,当出口产品的征、退税率之差较小,且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征、退税率之差转入生产成本的部分小于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入生产成本的金额时,出口企业就会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来减少自己的损失, 反之亦然。

2.不同性质企业的征管差异造成征管工作困难。外贸企业主要实行“免、退”税,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不同的计算办法为征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具体来看,一是外贸企业将增值税进项发票不含税金额作为退税的计算依据,发票金额大则退税较多,导致外贸企业会想方设法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尤其当货源地为外省时,发函调查较为困难,虚开发票的可能性就更大。二是不同性质企业的转厂贸易问题较多,生产企业将农产品加工后转卖给外贸企业出口可以获得退税款,而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则不享受退税。例如,沿海地区将养殖的海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直接出口享受不到退税,但该企业再成立一家外贸公司将海产品卖给另一家外贸企业,就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计算为应退税款。

3.征税与退税环节脱离导致退税风险增加。税务部门的机构设置中,征税和退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在出口退税操作过程中,两个部门相互脱节,存在大量管理漏洞。全国各地的税收征管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出口退税系统是独立的,跨系统之间的数据传递都需要特殊的读取工具,许多关键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并不能够及时相互传递和共享,降低了出口退税的管理质量和效率,无法有效打击出口骗税行为。征税部门和退税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缺乏全国统一的标准,并且各地征管业务标准也有差异,这些因素都会给出口退税带来风险。

4.涉税部门之间的衔接存在问题。退税管理不仅涉及税务部门,还与海关、商务、商检、外管等政府部门相关,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管理体系中,各个部门都制定有自己的管理规则和办法,属于各自独立的条块管理模式。从全国层面来看,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化信息传输系统,各个部门之间无法有效沟通,信息不能够及时准确传递。一些落后地区还没有实现计算机联网,退税、外管和海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不能交换,退税款无法及时审核,这都会影响企业对下一步生产和出口形势的判断。

5.退税负担机制不够完善。虽然我国的出口退税率和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历经数次调整,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机制也有多次大的变动,但目前出口退税负担制度仍然有几个突出问题:一是加大了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企业缴纳增值税的地方和获得出口商品退税的地方不是同一个地方,地方政府对产出的税收收入和退税利益分配之间没有做好如何协调的工作,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地区之间的矛盾。二是出口退税超基数共担机制对出口贸易造成不利影响。对于异地采购的沿海地区外贸出口企业来说,沿海地区政府负担的征税收入和退税收入是不对应的,那么政府会对异地采购的出口行为进行隐形限制,限制的结果又会导致外地供货商先将料件出口,再以加工贸易的方式进口,造成大量上游料件出口占比较大,加大了企业的出口成本,影响出口商品的结构。

造成问题的原因

1.出口退税政策目标多元化的内在冲突。出口退税制度目前主要承担着宏观调控要达到的财政收入政策、货币汇率政策、产业结构优化政策和促进出口政策等多元化的目标,而不同目标之间又会发生冲突。一是促进出口的目标与货币目标存在冲突,实行出口退税,鼓励企业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可能会引发通货膨胀和汇率贬值。二是出口退税增加,退税基数扩大而财政收入无法同步增长时,安排的退税指标完成不了,当地方政府的退税任务压力增大时,就会抑制其鼓励出口的积极性。三是地方政府出于竞争的目的,制定一些鼓励出口贸易的出口退税政策,引起平均出口退税率过高而出现不理性的出口增长,使得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目标出现矛盾。所以,多元化的政策目标超出了出口退税政策的承载力。

2.出口退税政策缺乏明确定位。理论上,“征收多少,退税多少”的中性税收政策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非常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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